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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学科技园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30日 14:36    作者:   点击:[]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提出,自201611日至201812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11日至20164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享受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其中包括:科技园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科技园可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孵化企业数量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 

  《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同时明确了孵化企业需符合的条件,包括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企业不超过3000平方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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